2016年4月13日 星期三

新聞台140:總統們

印象中,政治人物多次把‘全國性的減刑’説成‘大赦’,也真有記者不察而引述。没有讀者會赦免我們的無知,我們更無法赦免自己的不努力。

近8年總統任內,馬英九對一般受刑人都没減刑,如何樂觀期待突然赦免前任的陳水扁?而蔡英文即將接任之際,綠營‘給馬英九和解機會’的説法,反而像是道德上赦馬?

這兩者都十分好笑。但不管這些總統們了。政治組和地方組記者都可能報導這次‘赦扁’事件,大家畢竟不是司法記者,需要花點時間充電。

例如,連日相關新聞報導都是‘特赦’;但,‘大赦’不是更好,綠營不要嗎?我整理法條,和同業們一起研究。

‘憲法’第40條:總統依法行使大赦、特赦、減刑及復權之權。

叧依‘憲法’第58條,‘大赦案’也須由行政院院會通過,再提出於立法院審議。

要讓‘憲法’第40條之‘總統依法’,所以制訂了‘赦免法’。

總統依‘赦免法’所行使大赦、特赦、減刑、復權之權,概稱為赦免權。

1,大赦:已受罪刑之宣告者,其宣告為無效。未受罪刑之宣告者,其追訴權消滅。

2,特赦: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,免除其刑之執行,其情節特殊者,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。

3,減刑:受罪刑宣告之人經減刑者,減輕其所宣告之刑。

4,復權:受褫奪公權宣告之人經復權者,回復其所受褫奪之公權。

如果‘特赦’陳水扁,基本款是‘免除其刑之執行’、加值款是‘罪刑之宣告無效’。

以不精確的白話解釋,基本款是‘有罪,不必關’,加值款是‘賜你無罪’。

由於‘特赦’只針對‘受罪刑宣告之人’,它的洗淨效果不如‘大赦’。

如果‘大赦’陳水扁,没有基本款、加值款之分,一律是貴賓款:已受罪刑之宣告者,其宣告為無效;未受罪刑之宣告者,其追訴權消滅。

以不精確的白話解釋, ‘大赦’就是:已判有罪的,變無罪;其它還没判的,也都不再追究了。

因此,‘大赦’才是最徹底的赦免,行憲以來不曾有總統行使這項職權。

赦不赦扁?馬或蔡赦扁?大赦,或哪種特赦?讓我們繼續看下去!


2016.0410。維基百科圖。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