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6年1月5日 星期二

新聞台098:新聞中的無罪推定

警方調查的‘犯罪嫌疑人’,新聞上稱‘嫌犯’,不稱‘犯嫌’。這有什麼意義嗎?嫌多犯少而已。這是新聞人的悲憫,因為他們甚至還不是被告。

最狹義的社會新聞,是尚未進入司法判決、只是檢警調偵辦中的犯罪新聞,也是媒體最墮落的新聞。

絕大多數時候,我們以檢警調的辦案意見為主要意見,不肖新聞人還揣測、杜撰,並且假稱是檢警調的辦案意見。

這是危險的,太多案例顯示會傷及無辜。但這也是困境,因為我們看不到筆錄和移送書了,無從得知嫌犯或被告的說法,只能採信檢警調的片面之詞。

但我們的作業可以更仔細。例如寫作:

1,某甲涉嫌强盗殺人,被檢方起訴。
2,檢方指控某甲强盜殺人,今起訴。

第1種的傳統寫法,是我們先相信‘某甲涉嫌強盜殺人’,再報導他被起訴。第2種寫法中,我們只報導檢方起訴的事實,保留被告曾否犯案的爭議。

討論這兩種寫法的差别,有什麼意義嗎?這還是新聞人的悲憫。因為每十名被告,總有一兩人最終被判無罪,我們不能在新聞上先判有罪。

傳統的新聞寫作不能改變嗎?當然可以。例如,30年前的車禍要寫車號、火災要寫地址,現在不寫了。

那麼,對於還没有成為被告的嫌犯,我們的作業不能改變嗎?新聞上為什麼一無遮蔽,恣意揭露他們的姓名、照片及其它隱私?

新聞主管不省思、不決策,警方只好配合我們鑽法律漏洞,想方設法讓嫌犯的容貌‘不小心’被記者拍到。

這就是我說的墮落。姑且不談無罪推定或嫌犯的人權,我們為了拍攝嫌犯臉孔,正參與警方的犯罪。

早期有些社會記者曾協助警察刑求嫌犯,現在應該没有了。但我知道,很多社會記者還是很厭惡犯罪者,即便只是嫌犯或被告,拍照讓他們丢臉,剛好而已。

這當然出於正義感。不過,如此遂行正義,法律、道德都不允許了,新聞倫理上還要縱容嗎?

現行犯,以及歸案的通緝犯之外,我建議不登嫌犯全名、照片。至於被告,基本上也可揭露,除非檢辯雙方嚴重不對等,以及性侵、家暴等例外。

2015.1206。圖引自維基百科:
Walter Seymour Allward's Justitia(Justice), outside Supreme Court of Canada, Ottawa, Ontario Canada

1,新聞寫作基礎工程,檢警調:
https://pmp1002.wordpress.com/2010/08/27/%E2%96%A0%E5%9F%BA%E7%A4%8E%E5%B7%A5%E7%A8%8B%EF%BC%8818%EF%BC%89%E6%AA%A2%E8%AD%A6%E8%AA%BF/

2,新聞寫作基礎工程,司法正義:
https://pmp1002.wordpress.com/2010/08/27/%e2%96%a0%e5%9f%ba%e7%a4%8e%e5%b7%a5%e7%a8%8b%ef%bc%8819%ef%bc%89%e5%8f%b8%e6%b3%95%e6%ad%a3%e7%be%a9/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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