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5年12月29日 星期二

新聞台056:道德監

柯P反酒駕沒什麼了不起,因為不反對的人應該極少。至於台北市要採行‘坐監戒癮’,這就了不起了,可能和媒體報導酒醉者一樣,都公然挑戰法律。
“精神衞生法”第3條關於名詞定義,‘精神疾病’指思考、情緒、知覺、認知、行為等精神狀態表現異常,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,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;範圍包括精神病、精神官能症、酒癮、藥癮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疾病,但不包括反社會人格違常者。

如果台北市政府認定多次酒駕為酒癮,那幾近承認當事人是精神疾病患者,處理的程序和方法就須符合“精神衞生法”規範,‘坐監戒癮’定有適法疑慮,還待審慎研議。

“精神衛生法”第18條規定,對(精神)病人不得有下列行為:1,遺棄。2,身心虐待。3,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病人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。4,強迫或誘騙病人結婚。5,其他對病人或利用病人為犯罪或不正當之行為。

酒癮既是精神疾病,姑且先不談政府應積極介入治療,消極態度上至少不能有前述舉措,特別是未定義且未列舉的‘不當行為’。

我認為,酒駕觸法自有包括坐牢等刑責,但不能對酒癮患者實施‘道德監’,應該讓治療回歸專業體制。

至於媒體,特別是電視台常播放酒后不當言行的畫面,誘導批判或嘲弄的意向很明顯。但,萬一當事人是酒癮患者呢?

“精神衞生法”第23條:傳播媒體之報導,不得使用與精神疾病有關之歧視性稱呼或描述,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者對病人產生歧視之報導。

同法第52條:傳播媒體違反第23條規定者,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,並限期更正;屆期未更正者,按次連續處罰。

同業或許問:我們報導的當下,怎能知道他只是單純酒后失態,還是已有酒癮的精神疾病患者?

當然不知道啊!但,看到穿制服的警察,我們會先假定他是歹徒冒充的嗎?即便只是單純酒后失態,除非是公眾人物或行為觸法,我們仍然可以選擇不報導。

另外,我以前也常須修正的記者措辭,包括‘酒醉駕車’。醉,是一種生理或精神狀態,不是採訪當下能確知,應寫‘酒后駕車’。

又如酒測,我也希望記者寫‘法定容許值’,不要寫‘標準值’。喝酒,法律不可能規定喝多少才是‘標準’。

酒駕奪走太多人命,我們支持政府強力防制,但不能縱容行政濫權,包括在快速公路封閉車道攔檢。至於媒體,我們的相關報導是出於公益、媚俗或娛樂,怎麼會不自知呢?

以下連結,是關於4種酒醉,供參考。
http://www.mplus.com.tw/article/826


2015.080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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