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5年12月29日 星期二

新聞台060:周玉蔲和西班牙消息


報紙全國版的截稿時間是凌晨兩點半,我曾幾次於兩點廿分請記者向醫院確認某人的生死,記者抱怨是苛政,我解釋是查證。

如果可能,我們就應該給閱聽者真確的消息。

我説‘如果可能’,不是指客觀上的可能性。例如,“中央社”今天自巴黎發出消息,打了台灣媒體一巴掌,內容如下:

“台灣媒體及社群網路日前大量流傳1篇西班牙男子為了替手機充電、把臥病在床的爺爺的維生系統電源拔掉的消息。撰寫此消息的西班牙網站澄清,那只是1個「諷刺故事」。”

我至少看到“聯合報”以即時新聞刊出“中央社”這條消息,但它的‘臉書小編’僅以半開玩笑的語氣,向‘粉絲’道歉。

聯合報和其它曾經報導此事的媒體當然錯了,批評者最直接的質疑是:媒體怎麼可以不查證?

但,這也是最最輕率的質疑:就像質疑小皇帝詹姆士故意投不進球,就像質疑法官昧著良心判決,就像質疑父母不愛孩子。

查證訊息,是記者的‘良知良能’,只要情境允許,不可能不多方査詢、再三確認。就像醫生,不可能不想方設法,救人性命。

回到拔祖父維生系統電源的案例,台灣媒體確實有查證方面的難度,但如果願意,可以在刊出前做到和“中央社”同樣完美。

意即,如果採取最高標準,許許多多外電消息都必須經過查證。台灣媒體承受得了方面的人力物力消耗嗎?

所以我説:“如果可能,我們就應該給閱聽者真確的消息。”而不是説:“我們一定要給閱聽者真確的消息。”

我能理解社會對媒體輕率的指責,但不能諒解新聞同業的自我貶抑。

簡單説,我相信每一記者個人或媒體,都不會‘可查證而不查證’。如果未查證或查證不周延,必然有可以被理解的原因。

今天還有‘3億男’的一審判決,媒體人周玉蔻敗訴,判賠郭台銘200萬元並登報道歉,可上訴。據即時新聞報導,判決理由包括周玉蔲未向郭台銘、柯建銘查證。

我先剖明我的立場再談新聞倫理:如果有相當可信度的人告訴我,郭台銘給連勝文3億元助選,我會傾向相信。

接著就是周玉蔲的查證功力了。我同樣不相信她會‘應查證、可查證而不查證’。她確實可能查證不足,但甘冒判刑之險而逕行公布資訊,是她新聞倫理的抉擇了。

我在臉書看到一些同業的反應,不喜她政治立場及言論的,便興高釆烈兼踢落水狗。我則無悲無喜。

可信之某甲説素行不良之某乙貪汙,儘管記者往往查無實證,我,還是不排斥在媒體發出挑釁或質疑的訊息。

‘察’字從祭,祭祀重審慎,不止是調查或偵查的行為和結果,這也是和人民互動頻仍的稱檢察官和警察的原因。

如果可能,新聞之查證,我也想改稱‘察證’。這審慎,有時不為被報導者,而是公眾利益。

2015.0821。圖為台北市資訊局 230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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