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5年12月29日 星期二

新聞台073:罪疑惟輕

‘想當然耳’這話説得容易,卻有4000年歷史不可承受之重。

堯禪讓舜,舜要禪讓禹之前,某日與禹、皐陶等重臣議事,見載於“尚書.大禹謨”。謨,謀議;其時為公元前2100多年。

舜要治水有功的禹接下治國重任,禹推薦負責司法的臯陶。舜最終還是選擇禹,但是和皐陶有一段影響深遠的對話。

舜稱讚皐陶能做到‘刑期無期’,皐陶答道:“…宥過無大,刑故無小;罪疑惟輕,功疑惟重;與其殺不辜,寧失不經。…”

無心之過,再大的也包容;故意觸法,再小的也刑罰。犯罪證據不明確的,那就從輕論罰;功勞事蹟不明確的,那就從優敍獎。與其誤殺無辜之人,寧願不遵從明定的律法。

禹傳子啓,為夏朝,其後商朝;公元前1046年,姫發伐商紂,建立周朝。紂王寵妃妲己,“封神榜”説她是狐狸精。

東漢末年曹操戰袁紹,公元204年取鄴城,把袁紹的兒媳、大美人甄氏賜給兒子曹丕。孔融為此寫信給曹操,提到周武王伐紂,把妲己賜給周公。

孔融,就是那個4歲就懂得把大梨讓給哥哥,自己只拿小梨的名士,也是孔子第20代孫。曹操問他:“武王真的把妲己給了周公?”孔融答話的原文是:“以今度之,想當然耳!”

又加上其它的諷刺和忤逆,孔融全家後來都被曹操殺了。

公元1057年,蘇東坡禮部應試只得第二名。原因是主考官之一的歐陽修,以為如此好文定是他弟子曾鞏的大作,避嫌而不給第一。

那年試題是‘刑賞忠厚之至論’,蘇東坡擲地有聲的一段論述如下:

“當堯之時,臯陶為士,將殺人。皐陶曰:‘殺之’三;堯曰:‘宥之’三。故天下畏臯陶執法之堅,而樂堯用刑之寬。四岳曰:‘鯀可用。’堯曰:‘不可。鯀方命圮族。’既而曰:‘試之。’

何堯之不聽皐陶之殺人,而從四岳之用鯀也?然則聖人之意,蓋亦可見矣。書曰:‘罪疑惟輕,功疑惟重。與其殺不辜,寧失不經。’嗚呼!盡之矣。”

這是比舜更早的堯政府舊事,距北宋已3000餘年。同樣那個皐陶要執行死刑,向堯報告了三次,堯三次都打回票,正是‘罪疑惟輕’。起用禹父鯀,堯卻表現了‘功疑惟重’。

放榜後,蘇東坡循例拜謝主考官,歐陽修和梅聖俞都好奇“皐陶曰:‘殺之’三;堯曰:‘宥之’三”典故的由來。

蘇東坡說,典出“後漢書”。歐梅二人翻遍“後漢書”仍不得,只好拉下老臉再問一次,蘇東坡又提示“孔融傳”。歐梅二人終於明白,那典故是蘇東坡‘想當然耳’,無中生有。

蘇東坡敢在國家考試杜撰典故,這‘想當然耳’全是為了論述‘罪疑惟輕’。在南宋、明代,也都有儒臣重申這個重要的司法原則。

我於“新聞寫作基礎工程”也提到,記者應該理解臺灣司法幾個重要原則,不要‘想當然耳’把檢警調辦案結果當作犯罪事實。這些原則如下,包括了4000年前的‘罪疑惟輕’:

◆罪刑法定主義
刑法:“行為之處罰,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。”

◆無罪推定原則
被告未經法院公開審判證實有罪前,應視為無罪。

◆罪疑唯輕原則
適用證據,應朝對被告有利的方向去審酌。

至於‘想當然耳’之其它,我另有雜文連結。
http://pmppmppmp.blogspot.tw/2011/07/blog-post_11.html?m=1

2015.092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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